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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办、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8月15日 实施日期:2005年8月15日)废止

湖南省农办、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关于农村税费
 改革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的意见
 (省农办、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
 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


  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村级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健康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知》(湘发[2002]5号)精神,现就农村税费改革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取消涉及农民负担的项目
  (一)乡统筹费(即农村教育费附加,计划生育、优抚、修建乡村道路、民兵训练费)以及其他面向农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二)农村教育集资和其他涉及农民负担的集资、摊派。
  (三)各种达标升级活动中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负担项目。
  (四)村提留(即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
  (五)屠宰税。
  (六)统一规定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从2002年起分3年逐步取消)。
  二、规范筹资筹劳管理
  (一)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在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定、使用公开的原则下,实行一事一议。所需资金和劳务,年初由村民委员会提出预算,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项目和标准,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批准后的筹资筹劳额,应登记在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下达到各农户。
  (二)向农民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所筹资金按照人口承担,每年每人不得超过15元;所筹劳务由本村劳动力(男性18—55周岁,女性18—50周岁)承担,每年每个劳动力承担劳务的数量最多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保留有过渡期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地方,不得向农民另行筹劳。村民委员会不得提高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向农民筹劳应以出劳为主,严禁强制农民以资代劳。农民因外出务工等原因,自愿以资代劳的,需由本人或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可由村民委员会代为雇请劳动力完成。以资代劳的工价标准由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分类制定,并在年初向农民公布。安排农民出工,应尽量在农闲季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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