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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办、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意见

  建立严格的开支审批制度。小额支出由村主管财务的负责人一支笔审批;重大支出项目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决定。村组不准报销招待费用。村干部因公出差需借款的,必须经村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并在办完公务后10日内结清帐目。村组干部的补贴标准,要与村级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村级财力相适应,并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定。
  村级财务公开要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村级财务帐目每年至少公布三次,即年初公布上年决算结果,本年度财务计划;第二季度末公布上半年收支;第四季度末公布下半年收支。一事一议项目,重大的基建项目以及多数村民最关心的重要事项要单独公布。村民委员会要在村民集中聚居、便于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帐目公布后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会计要解答群众的疑问。
  加强农村财务审计监督。县(市、区)和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村级财务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财务会计报表、凭证、帐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资产、负债、损益、分配情况,建设项目预算、决算情况,土地征用补偿费和政府有关部门所拨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使用情况,主要负责人任期责任审计和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必须由出纳员统一管理,其他人员不得经手和管理。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支取存款的支票和印鉴应分别妥善保管,定期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帐目。救灾款、扶贫款,上级对村集体的奖励款,土地补偿费,上级有关部门的拨款等要专款专用,如实把上级分配和使用该款项的规定告知群众,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审计与群众监督。
  村级债权和债务要向全体村民公开,建立债权债务台帐,逐年清收欠款,偿还债务,坚决防止新增不良债务。村级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必须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村级不允许通过贷款、举债等方式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也不准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和抵押。切实加强集体资产的管理。集体资产要建立登记台帐,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集体资产管理要明确管理使用人员的职责,制定资产折旧和维护维修管理办法。对有收益的资源性资产,要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租赁或发包,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三、认真抓好村级财务管理队伍建设
  严格按照规定配备村财会人员。村会计和出纳应分设。除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外,其他村干部可以兼任会计。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的财会人员。村级财会人员必须接受县(市、区)和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并根据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从事财会工作的年限等条件,按有关规定颁发会计证和评定技术职称,实行凭证上岗。村级财会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能随意撤换。村级财会人员的聘用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考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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