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办、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财政管理的意见
(省农办、省财政厅、
省农村税费改革办 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
为推进农村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保障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知》(湘发[200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村级财务管理体制,规范管理村级收入
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切实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所有村级资金必须纳入村级财务管理,主要包括: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和以工补农资金;集体资产拍卖、租赁、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土地补偿费;救济扶贫款;上级部门拨款;各种代收、借贷资金;村组共同生产费;按规定清收的村提留历年尾欠,原合作基金会村级代办站的放款等。
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属于集体资金,由财政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负责征收,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负责监督、管理,实行乡管村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接受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审计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用于村组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办公经费。对于没有集体经济收入或收入较少,田土较少,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不能满足上述开支的村,县(市、区)、乡(镇)财政应给予适当补助,以确保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
二、建立健全农村民主理财制度和农村财务审计监督制度,全面实行村级财务公开
建立健全农村民主理财制度。村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成员5名左右。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有权参与制定本村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审核财务收支项目,否决不合理开支,监督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