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涉及农民负担的项目
(一)乡统筹费(即农村教育费附加,计划生育、优抚、修建乡村道路、民兵训练费)以及其他面向农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二)农村教育集资和其他涉及农民负担的集资、摊派。
(三)各种达标升级活动中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负担项目。
(四)村提留(即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
(五)屠宰税。
(六)统一规定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从2002年起分3年逐步取消)。
二、规范筹资筹劳管理
(一)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在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定、使用公开的原则下,实行一事一议。所需资金和劳务,年初由村民委员会提出预算,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项目和标准,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批准后的筹资筹劳额,应登记在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下达到各农户。
(二)向农民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所筹资金按照人口承担,每年每人不得超过15元;所筹劳务由本村劳动力(男性18—55周岁,女性18—50周岁)承担,每年每个劳动力承担劳务的数量最多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保留有过渡期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地方,不得向农民另行筹劳。村民委员会不得提高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向农民筹劳应以出劳为主,严禁强制农民以资代劳。农民因外出务工等原因,自愿以资代劳的,需由本人或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可由村民委员会代为雇请劳动力完成。以资代劳的工价标准由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分类制定,并在年初向农民公布。安排农民出工,应尽量在农闲季节进行。
对不承包土地或只承包少量土地并从事工商业、养殖业生产活动的农村居民,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在原乡统筹费和新的农业税附加的平均负担水平内,由村民委员会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纳入村内一事一议筹资款项,用于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三)筹集的资金和劳务,主要用于本村范围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村外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向农民或村民委员会筹资筹劳,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村级所筹资金和劳务。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2002年每个农村劳动力承担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最高不超过25个,2003年不超过20个,2004年不超过10个,2005年全部取消。从未提取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地方,从2002年起全部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