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债权和债务要向全体村民公开,建立债权债务台帐,逐年清收欠款,偿还债务,坚决防止新增不良债务。村级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必须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村级不允许通过贷款、举债等方式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也不准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和抵押。切实加强集体资产的管理。集体资产要建立登记台帐,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集体资产管理要明确管理使用人员的职责,制定资产折旧和维护维修管理办法。对有收益的资源性资产,要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租赁或发包,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三、认真抓好村级财务管理队伍建设
严格按照规定配备村财会人员。村会计和出纳应分设。除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外,其他村干部可以兼任会计。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的财会人员。村级财会人员必须接受县(市、区)和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并根据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从事财会工作的年限等条件,按有关规定颁发会计证和评定技术职称,实行凭证上岗。村级财会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能随意撤换。村级财会人员的聘用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考核、批准。
村级财务实行村帐乡代管,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进行指导和监督,村会计定期集中办公。经济较发达的村可根据需要设置总会计和企业会计,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村帐乡代管要做到按村设帐、分村核算,所有财务收支应当由村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
农村财务管理中的具体问题,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农办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村内兴办集体
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的意见
(省农办、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
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
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村级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健康开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知》(湘发[2002]5号)精神,现就农村税费改革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