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8月15日 实施日期:2005年8月15日)废止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办等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意见和
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
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2]1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农办、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财政管理的意见
(省农办、省财政厅、
省农村税费改革办 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
为推进农村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保障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知》(湘发[200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村级财务管理体制,规范管理村级收入
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切实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所有村级资金必须纳入村级财务管理,主要包括: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和以工补农资金;集体资产拍卖、租赁、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土地补偿费;救济扶贫款;上级部门拨款;各种代收、借贷资金;村组共同生产费;按规定清收的村提留历年尾欠,原合作基金会村级代办站的放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