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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二)对染疫动物、疑似染疫动物进行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三)对动物的分泌物、排泄物、垫料、污染物和染疫、疑似染疫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四)对未染疫动物进行预防接种,并指定圈养、放牧、使役区域。
  第十三条 受威胁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密切监视动物疫情动态,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易感染的动物采取紧急免疫接种、消毒等预防性措施,防止疫病发生、扩散、蔓延。
  第十四条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者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迅速扑灭疫病。在封锁区除采取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措施外,还须采取下列措施:
  (一)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和流出;
  (二)禁止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和流出;
  (三)禁止封锁区以外的易感染动物和与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进入;
  (四)在交通道口对出入人员、运载工具、有关物品采取强制消毒等措施。
  第十五条 为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应当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确需设立临时性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疫点、疫区内染疫动物痊愈或者被扑杀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再出现染疫动物的,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查合格后,由原决定机关宣布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并通报毗邻地区。
  第十七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按照检疫规程和有关标准具体实施检疫。
  动物检疫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派出机构人员;
  (二)具有兽医中专以上或者相当兽医中专以上学历;
  (三)从事动物防疫工作二年以上;
  (四)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动物检疫员资格证书。
  国家对动物检疫员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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