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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有偿转移及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内政字[2002]90号 2002年4月22日)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均衡负担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促进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关于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是指对有接收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落实当年安置任务,自愿以经济补偿形式履行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自治区境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要求实行有偿转移的单位,应在接到本年度安置退役士兵任务通知的30日内,向下达安置任务的当地人民政府安置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申请审批表》(式样附后)。安置工作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申请,经审核,确定有偿转移资金金额和转移任务数,由下达安置任务的人民政府或安置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标准:每转移安置任务1名退役士兵按3至5万元缴纳。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此标准可适时调整,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在自治区规定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
  第六条 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缴纳,由批准转移的安置工作机构发给《退役土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缴款通知书》(式样附后)。申请有偿转移的单位在收到“缴款通知书”后10日内,按规定将有偿转移金一次性划转到同级财政部门指定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上。超过30日的,按每日0.1‰标准收缴滞纳金。逾期不缴的,属财政拨款的单位由财政部门在正常经费中扣除;其他单位拒不执行的,按照法律程序提请司法部门强制执行。
  第七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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