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二)对超额完成安置任务单位的经济补偿;
(三)对退役士兵培训教育和两用人才开发使用等经费。
第八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管理办法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由当地民政部门收取,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安置工作机构按规定提出用款计划,经同级民政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拨付。有偿转移资金年终结余,可跨年度使用。收取有偿转移资金,需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实行全区计划安置的中央、自治区“条管”单位,根据自治区安置工作机构下达的安置任务数及批准转移的人数,由自治区行业主管单位统一向自治区安置工作机构缴纳有偿转移金。
第九条 对违反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使用与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并由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负责解释。各盟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鼓励提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
《兵役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现行安置政策规定符合在城镇安排工作的转业土官和退伍义务兵。
第三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负责安排工作的旗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不再为其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