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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的决议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
 发展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的决议
 (2002年3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会议原则同意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议案》,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办理方案后,自1996年起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经过五年的努力,议案办理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已经基本完成,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明显成效。
  会议认为,由于历史和地理环境等原因,目前我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比较缓慢,与发达地区相比差距很大,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仍然是一项长期而又紧迫的任务。省人民政府在报告中提出今后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见是可行的。省人民政府在该议案办理结束后,应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订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措施。着重抓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同时帮助少数民族地区解决交通、教育等设施建设的欠帐问题。二是加大资金投入,帮助建设依托当地资源的经济发展项目。继续大力扶持小水电发展,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积极开展与发达地区的经贸合作。三是帮助少数民族地区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改造、新建境内国道、省道和县城通镇、镇通村公路,改善交通条件。四是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增加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合理调整布局,提高教育质量,积极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工作,从根本上提高人的文化素质和劳动者的劳动技能。五是尽快妥善解决少数民族贫困人口迁移点用水、用电、住房和小孩上学等遗留问题。改善移民新村的生产、生活环境,扶助移民群众早日脱贫致富。

     关于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议案》(第2、20、104、129号),省政府于1996年开始实施。5年来,在省委的正确领导和省人大的支持监督下,经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有了较快的发展,各项基础设施有了明显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2000年11月,省政府派出检查组赴民族地区连南、连山、乳源3个自治县进行检查验收。省政府认为,已基本完成议案提出的各项任务,建议如期结案。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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