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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我市就业特困人员实施重点援助的意见

  (三)安置就业。区、县街(镇)劳动保障机构要进一步发挥公益性劳动组织的托底安置功能,通过劳务派遣组织、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结合退路进厅办商贸市场、再就业基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形式,为其提供力所能及的工作岗位,实现再就业。
  (四)认真贯彻津政发[1998]62号文件,落实下岗、失业人员的各项优惠政策。
  (五)继续建立公益性劳动组织,创造开发保洁、保绿、保安、保养等就业岗位,安置特困人员。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千方百计做好重点援助工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安排好困难群众的工作和生活问题,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决不是一项权宜之计,它既是当前的紧迫工作,也是长期的历史任务。做好这项工作,是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关系到全市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天津跨越式发展的进程。因此,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积极探索,千方百计地做好就业特困人员的重点援助工作。
  (二)密切配合,逐步形成有效援助的工作机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协调工商、税务、城管等相关部门,严肃认真地兑现各项优惠政策。要把积极开发创造就业岗位,实施优质就业服务与多种就业援助形式结合起来,建立起人员认定、岗位开发、就业服务、托底安置于一体的对特困就业人员的援助工作体制。
  (三)加强宣传,严格掌握认定条件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充分发挥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作用,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全面认真的调查摸底,逐个分析,把好入口关。要全面了解下岗、失业人员的现状,将个人申请和调查摸底相结合,对就业特困人员实施重点援助。要将特困对象的重点援助政策和措施层层宣传,做到政策宣传到位,措施落实到位,援助办法到位,促进就业特困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四)建档立卡,实行动态管理
  凡经认定的就业特困人员的基本情况和日常安置情况,统一由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定期输入到“天津市就业特困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建档立卡,进行跟踪管理。对于已认定的人员出现本人已经实现就业,其家庭经济条件趋向好转或不愿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的等情况,应及时予以变动,不再列入就业特困人员的范围。
  (五)建立制度,落实认定工作责任制
  为提高工作质量,各级受理认定的部门,应建立经办人责任制,在办理核准、复核、审核和认定手续时,由经办人在《认定表》有关栏目中签署意见并签章,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对认定过程中出现违反政策、弄虚作假的,要追究经办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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