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我市就业
特困人员实施重点援助的意见
(津劳办[2002]71号)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就业工作,切实保障下岗、失业人员中就业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现就对其实施重点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定范围
具有我市非农业户口的下岗、失业人员(下岗职工需凭《天津市企业职工下岗证明》、失业人员需凭《就·失业证》)。
二、认定条件
就业特困人员是指下岗或失业一年以上,就业愿望迫切,愿意接受各级劳动保障服务部门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但因就业条件差,非本人主观原因的男50岁、女40岁以上的就业和生活都困难的人员。
生活困难一般指夫妻离异带孩子一方;丧偶后本人下岗;夫妻双下岗;家庭成员平均生活费低于或等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
三、认定程序
(一)符合认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须由本人携带相关证明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劳动服务公司,下同)提出书面申请,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须对其进行职业指导后受理申请,然后由申请人填写《就业特困人员申请表》;
(二)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及时对申请人的“特困”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从2002年3月份开始,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一次(即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的15日前)报区、县劳动保障局;
(三)区、县劳动保障局在核准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报送的就业待困人员后,于每季度末将《就业特困人员申请表》和《辖区就业特困人员汇总表》一起报市劳动保障局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报市解困和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
(四)凡被认定为就业特困人员的,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向其发放由市解困和再就业领导小组核发的《天津市就业特困人员援助卡》。持有《援助卡》的就业特困人员可享受相应的援助服务。
四、援助措施与政策
(一)组织培训。区、街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根据就业特困人员的实际情况和愿望,提出培训意见,由市、区培训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再就业培训或创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术水平和再就业能力及自谋职业的能力。
(二)职业介绍。各级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的免费服务窗口要优先为特困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劳动事务代理等项服务,要积极举办免费招聘专场,为他们提供面对面求职和洽谈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