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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1、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2、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中央企业所得税,省间跨地区经营、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自治区直属企业所得税,各类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为中央与自治区共享收入,按比例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自治区级财政。具体比例为:2002年中央、自治区本级各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自治区本级分享40%;2004年及以后年度的分享比例另定。
  3、各地州市所属企业所得税、上市公司以外的股份制企业所得税、联营企业所得税、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分享)为中央与各地州市的共享收入,按比例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各地州市财政。具体比例为:2002年中央、各地州市各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各地州市分享40%。2004年及以后年度的分享比例另定。
  4、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为中央、自治区、各地州市三级共享收入。具体比例为:2002年中央分成50%,自治区分成10%,各地州市分成40%;2003年中央分成60%,自治区分成10%,各地州市分成30%;2004年及以后年度的分享比例另定。
  (二)基数计算
  以2001年为基期,改革后地方分享的所得税收入,如果小于地方现行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中央作为基数返还地方;如果大于地方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地方作为基数上解中央。基期收入中的非正常收入应予调整。
  (三)省间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的企业所得税按相关因素在有关各省市区之间进行分配
  在纳入所得税共享范围的企业中,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所属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所属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所属公司、中国移动集团所属公司、联通集团所属公司、各类保险所属公司、交通银行等属于省间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改革后,这些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仍然实行集中缴库的办法。中央决定将跨地区经营企业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相关因素在有关省市区之间进行分配。这部分税收平时先缴入中央国库,每月月终后5日内由中央将分公司所在地地方分享的所得税退还各省区,划入自治区级国库。年终,根据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款由中央和有关省市区进行清算。省间跨地区经营、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名单由财政部确定(具体名单另行通知)。
  (四)中央集中所得税增量向地方转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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