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发[2002]2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与自治区、自治区与各地州市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减缓地区间差距的扩大,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自治区决定,按照中央改革方案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现将根据中央改革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央改革方案,自治区决定改革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办法,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自治区所得税分享改革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改革的基本原则
此项改革是党中央综合考虑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对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关于沿海地区和内地发展“两个大局”战略思想和实现共同富裕思想、以及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是落实中央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的一项重要措施,对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中央因改革所得税收入分享办法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保证地方既得利益,不影响地方财政的平稳运行;改革循序渐进,分享比例分年逐步到位;所得税分享范围和比例全国统一,保证财政体制规范,便于税收征管。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除少数特殊行业或企业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和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享。根据中央改革方案,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自治区贯彻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分享范围和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