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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由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5月16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2年5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7月26日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5月16日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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