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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10月26日 实施日期:2005年10月26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发布日期:2012年5月8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43号)


  《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柴松岳
                          2002年4月26日

            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节能管理,规范能源利用监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利用监测,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能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委托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依法进行检验测试、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能源利用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能源利用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能源利用监测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作环境;
  (二)有具备相应知识和技能的能源利用监测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质量体系和管理制度;
  (四)经计量认证合格;
  (五)国家和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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