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34号)
《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6月1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国光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管理,保障水库安全,发挥水库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库,是指由挡水、泄水、输水、发电建筑物,运行管理配套建筑物,水文测报和通信设施设备,以及库内岛屿、库区水体和设计洪水位以下土地等组成的工程体系。
本省辖区内的大型、中型、小(一)型、小(二)型水库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渔业、环境保护、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库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投资兴建的大型、中型和重点小(一)型水库归口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小型水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现行体制确定归口管理单位。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投资兴建的水库由建设者自行管理,但水库的防洪调度和大坝安全必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管理。对电力系统的水电大坝安全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水库或者水库受益地区跨行政区域的,原则上按现行管理体制进行管理,有关地方和单位的关系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
第五条 大型、中型和重点小(一)型水库应建立管理机构,其他小型水库应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水库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必须落实水库管理责任制,确保水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