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废止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村级范围内
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政发[2002]23号 2002年5月1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陕西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的管理,减轻农民负担,保障农村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筹资筹劳是指村民委员会在村级范围内向村民筹集资金和要求村民出工的行为。农民依法纳税除外。
第三条 向村民筹资筹劳实行一事一议、民主决策、事前预算和上限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 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年筹集资金按本村总人口计算,人均不得超过15元;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的数量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
筹资筹劳超过前款规定限额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主要用于本村范围内农田基本建设、村级道路修建、植树造林、村办学校校舍维修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村民委员会可以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益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第六条 需要向农民筹资筹劳的项目、数额等事项,由村民委员会事前提出,并作预算向村民公布,征求意见后,再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过半数的村民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筹资筹劳方案,经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筹资筹劳方案,应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