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农业税
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政发[2002]19号 2002年5月1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是农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农业税。
第三条 省地方税务局主管全省行政区域内农业税及附加征收管理工作。
市、县、区政府财政(农税)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税及附加征收管理。
乡、镇财政(农税)所具体负责农业税及附加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 农业税的征收实行比例税制。
第五条 对下列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
(一)粮食作物的收入。
(二)薯类作物的收入。
(三)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蔬菜和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但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品目除外。
(四)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业收入。
第二章 农业收入的计算
第六条 农业收入的计算标准如下:
(一)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二)种植薯类作物的收入,按照同等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三)种植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蔬菜(征收农业特产税品目除外)作物的收入,参照同等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本条(一)、(二)、(三)项所列的各项农业收入,一律折合当地的计税主粮,以公斤为单位计算。关中各市、县、区、商洛市和延安市的洛川、黄陵、宜川县以小麦,汉中、安康市以大米,榆林市和延安市的其它县、区以小米为计税主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