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农业特产税
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政发[2002]17号 2002年5月1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第143号令)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农业特产品和收购烟叶、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地方税务局主管全省行政区域内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征收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农税)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
乡、镇财政(农税)所具体负责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 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
(一)晒烟叶、烤烟叶收入;
(二)毛茶、水果、干果、果用瓜、中药材、黄姜、蚕茧、经济林木、花卉等园艺收入;
(三)淡水养殖收入;
(四)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花椒、木本油料、棕片、芦苇、薪炭材、龙须草等林木收入;
(五)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等牲畜收入;
(六)银耳、黑木耳、香菇、蘑菇等食用菌收入;
(七)蔬菜集中产区塑棚内生产的各类蔬菜和非塑棚生产的辣椒、大蒜(含蒜苔)、芦笋、黄花菜、魔芋等蔬菜收入;
(八)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应税农业特产品收入。
第五条 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个别税目、税率的调整,由省人民政府决定。但国家统一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