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7月14日 实施日期:2005年7月14日)修订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乌鲁木齐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规定》已经2002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31日起施行。
市长 雪克莱提·扎克尔
2002年7月17日
乌鲁木齐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文凭假证件等违法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在公用设施、墙体、线杆、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和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城市容貌。对违反本规定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向行政综合执法机关或公安部门举报;对举报有功者,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或公安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公用设施、墙体、线杆、树木及其他设施的产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保持其设施整洁美观的义务;发现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应当及时进行清理。
第七条 利用涂写、刻画、张贴的形式制售假文凭、假证件,涉及通讯业务的,由公安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通讯经营单位在24小时内注销违法行为人的通讯工具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