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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市场条例(2002修正)

  (四)培训、考核技术市场管理、经营人员和技术经纪人员;
  (五)建立技术市场信息网络,开辟信息渠道,推动信息交换;
  (六)负责技术市场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负责技术贸易机构、技术经纪机构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二)查处违法技术合同;
  (三)依法查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县级以上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技术市场的工作。
  第十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技术贸易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接受同级科技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建立技术贸易机构和技术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组织机构、章程;
  (二)具有明确的专业技术领域和技术经营范围;
  (三)有与开展技术贸易活动相适应的资产;
  (四)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开办技术贸易机构或技术经纪机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技术贸易机构和技术经纪机构变更或撤销,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从事技术经纪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资格和执业证书。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从事技术贸易和技术经纪活动的单位,应建立健全技术贸易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法律、法规。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技术贸易专用发票。
  第十五条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从事技术贸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做好技术市场统计工作。

第三章 技术贸易活动

  第十六条 技术贸易活动可以采取举办技术成果交易会、洽谈会、招标会、拍卖会、信息发布会或建立常设技术交易场所等形式。科研、生产方面的技术攻关项目,均可进入技术市场公开招标。招标应在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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