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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2002)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6号)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8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根据该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8月2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
          (2002年8月2日湖北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至少应当有一个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四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少数村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县(市、区)村民委员会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第七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入预算。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经费在村级收入中列支,村级收入不敷使用或经济困难的村,乡级财政应给予适当补助。”
  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行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行其中一人主持工作。”
  五、第十二条修改为:“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都有权在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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