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改革交通企业制度,改善所有制结构。在“政企分开”的基础上,对国有交通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建立有效激励、严格约束、责权利相统一的法人治理结构。除少数骨干国有企业保持国有控制力外,大部分企业要通过联合经营、转让兼并、中外合资、股份置换、股份合作、上市、托管、租赁等形式,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逐步实现股权多元化。交通企业改制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遵循客观经济规律,以企业为主体,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机制,在竞争中实现。
3、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机制。各种运输方式在投资建设和运输经营方面都要建立科学的“市场准入”标准和要求,凡是符合标准和要求的企业都可以进行投资,参与运输经营。进一步打破行业和国有垄断,引进竞争机制,继续鼓励不同经济成份、不同行业的企业从事运输经营并开展竞争,通过市场规律淘汰经营效益低下的运输企业;按我国与WTO的协议,进一步放宽外资企业进入运输市场的条件;大力改革运输领域“市场准入”的审批制度,将审批制度改为登记备案制。
4、推进交通运输投融资体制改革,实行投资分类管理。通过改革,实行交通运输投资主体、投资渠道与投资方式多元化政策,加速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输经营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发挥市场对投资活动的调节作用,形成投资主体风险约束机制。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可分为完全经营性、既有公益性又有经营性和完全公益性三类,根据它们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的不同,可确定不同的投资主体与渠道。对于完全经营性建设项目,可进入市场直接招标,择优选择投资者;对于既有公益性又有经营性建设项目,由政府给予必要的资助或给予特许的条件,招标选择投资和经营者;对于完全公益性建设项目,由政府承担投资,并按规定的要求和条件,通过市场招标,择优选择建设者。对于交通基础设施的维护,也要采取市场办法,选择维护队伍。
5、加强交通运输业法制建设。按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完善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范交通建设和运输经营行为,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保障投资人、旅客、货主、运输企业等所有投资和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广开资金渠道,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1、加强政府投资调节作用。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政府投资的主要来源是财政预算投资、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和国债资金等。“十五”期间,重点是完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特别是各类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都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计划管理,依据发展规划、区域布局和建设重点,进行必要的调节,保证政府投资更加有效地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并有稳定的增长。今后,政府投资主要用于经济发展战略布局必需、而近期财务效益比较差的项目,以及农村地区交通设施建设。对于具有竞争力的建设项目,政府不再投资或补助。
2、充分利用国内外资金参与交通基础设施投资。一是要抓住国家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加大基础设施投入,保持国民经济稳定增长的有利时机,努力争取国家财政资金,包括中央专项基金和财政债券资金;二是继续争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政府贷款以及国内金融机构贷款,积极利用国际国内资本市场筹资;三是采取更加开放、灵活、优惠的政策,鼓励和吸引国外商业资本和国内各类经济实体、私人资本,直接投资交通基础设施和物流业。
3、探索建立交通产业投资基金,争取发行中长期建设债券。建立产业投资基金和发行中长期建设债券,是吸引社会资金和居民手持现金,解决交通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有效而稳定途径之一。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要按市场化、规范化的原则进行,并要有严格的监管机制和相应的政策支撑。对于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的项目,可以享受与外商投资相同的优惠政策。对产业投资基金投向财务效益较差的项目,政府可以给予定额补助或设定可控上限的回报率。中长期建设债券必须与政府性基金紧密结合,并建立严格的保障和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和管理必须市场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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