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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边境建设大会战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边境建设大会战交通
 基础设施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2002]21号)


南宁、百色地区行署,防城港市人民政府,陆地各有关边境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委、办、厅、局:
  为改善边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条件,降低工程造价,确保边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各项目的顺利完成,现就边境公路建设中有关征地拆迁补偿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地拆迁费用补偿问题
  东兴至那坡沿边三级公路和县城通边贸点、通边防边队(站)三级路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等部门关于广西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0]39号)的规定执行。桂政发[2000]39号文件中涉及收费标准有幅度规定的,执行下限标准。上述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费由自治区交通公路部门按农用地(含耕地、园地、林地、鱼塘、牧草地)每亩5000元,未利用地(荒草地、荒山、荒地等)每亩1000元支付,不足部分由项目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解决,工程建设需要拆迁的电力、电讯、广播、有线电视、自来水等设施及各类坟墓由自治区交通公路部门按自治区计委、国土资源厅、林业局、统计局《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桂计法规[2000]501号)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支付。
  县与县之间的二级路建设征地补偿,按自治区交通厅与有关县政府签订的协议办理。乡镇通油路、村村通车项目所需补偿费用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二、关于税收有关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精神,边境公路建设用地比照县县通二级公路建设、国道、省道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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