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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一)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考虑到各地的差异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实际,在具体登记发证时,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一是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集体上地所有证》直接发放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二是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为体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所有权主体地位,土地证书所有者一栏仍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待条件成熟时,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换发到组。对于已经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地区,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
  (二)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上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三)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所有权主体以“××村(组、乡)农民集体”表示。
  三、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一安排,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于2002年6月正式启动,2002年底完成重点县(市、区)的发证工作,2003年底全面完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完成。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省里成立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委研究室和省农林厅参加的协调小组,定期通报情况,研究需要协调的政策和技术问题。各市县也要相应建立协调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硬的人员,负责权属调查、地籍测量、纠纷调处与登记发证等具体工作。各乡镇要成立专门工作组,由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土地权利人申报登记,提供土地权属材料并履行指界签章等法律手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共同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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