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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集体
 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2〕49号 2002年5月15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防止和减少土地权属纠纷,依法保护农村集体上地权利人和广大农民利益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组织国土、农业等部门认真实施,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此项工作任务。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在使用中,只能作为维护土地所有权益的权属证明,不得作为调整农民二轮土地承包面积和农业税计税面积的依据。调查发证所需经费在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和有关业务规费中分级负担,不得向农民收取费用。

        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二00二年三月)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与国家的要求和形势的需要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为了进一步加快进度,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加快我省土地管理法制化进程的迫切要求,是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有效保护耕地的重要举措。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目前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相对薄弱。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核心,尽快开展并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将农村集体上地纳入到统一的登记体系中,是实现土地登记全覆盖的突破口,是加强国土资源统一管理的有效手段。
  (三)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途径。依法确认农村集体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所有权及其范围,全面明晰土地产权关系,依法对存在争议的土地进行调解、确权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土地权属纠纷,可以有效地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保证党的农村政策的贯彻落实,从而在根本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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