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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注册会计师条例(2002修正)

  第四十一条 禁止注册会计师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和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第四十二条 禁止国家机关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限定或者干预业务委托人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在业务委托上的自由选择。
  第四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完善的档案保管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解散、撤销时,应清理好档案,移交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保管。

第五章 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四十四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主要职责:
  (一)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审查批准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查报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检;
  (三)组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制定、实施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规划;
  (四)组织和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同国内外同行的业务交流;
  (五)协助处理会计师事务所、委托人及有关行政部门之间在执行业务中的纠纷;
  (六)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五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采取选举或者协商办法产生,任期3年。会员代表大会每3年举行一次。
  第四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协会理事会。理事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任期与理事相同。
  全体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四十七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聘任。
  第四十八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秘书处的具体职责,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及管理规则应当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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