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南省注册会计师条例》的决定(2002)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0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注册会计师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8月6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海南省注册会计师条例》的决定
             (2002年7月26日海南省第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注册会计师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修改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两年以上的,可以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二、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专职从事独立审计工作3年以上,且无不良记录;
  (二)个人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5名以上注册会计师,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三)个人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备;
  (五)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由注册会计师个人发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由2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由8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
  三、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应当指出的情况。”
  四、删去第三十八条。
  五、删去第七十条。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