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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

  14、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和股票境内外上市。对具有一定规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市场前景好的大中型民营企业,支持其向股份公司转化。鼓励国有投资公司对具有发展前途的民营企业参股。对成长性好、有直接融资要求,具备或接近上市条件的民营企业,指导和协助其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为其申请、推荐、核准上市搞好咨询服务工作。
  15、积极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改善信贷管理,开发适应民营企业发展的金融品种,调整信贷结构,为民营企业在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方面提供良好的服务,在坚持信贷条件、保证信贷质量的同时,提高对民营经济的贷款比重。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展民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工作,对经营良好、守信的民营企业实行授信管理。鼓励优势民营企业参股城市商业银行。
  16、进一步扩大和完善以民营经济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组织、企业依法建立民营经济贷款担保公司,积极引进国内外有实力的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担保。建立市、区两级民营经济信用担保体系,对于政府出资的民营经济担保公司建立正常的资本金增补渠道,建立担保责任保证金、担保风险准备金、财政有限补偿损失制度,防范、控制和分散担保风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制定。鼓励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之间依法互相担保或联合担保。
  五、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17、全面清理有关民营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取消对民营经济的各种不平等待遇。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社会保障、产品鉴定、质量认证、品牌保护、产品定价、职称评定、出国(境)、投融资、进出口、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评选先进、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享有同等权利。
  18、切实维护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财产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侵占、挪用。坚决禁止对民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对民营经济及其他企业除资源性、筹资性和符合国际惯例及对等原则的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向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收费必须出示物价部门制发的《收费许可证》,开具市财政印(监)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或专用票据。对违反规定的收费,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权拒付,并向纪检、监察、物价部门举报。政府有关部门对于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提出的投诉事项,应在接到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在接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向负有责任的部门移送,并通知投诉人。以私协、个协和行政监察部门、工商联组成民营企业投诉网络,受理投诉,政府有关部门对于上述部门反映的问题,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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