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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

  5、鼓励各类人员从事民营经济。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从事民营经济的,可享受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优惠政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全额拨款)离岗分流人员创办民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到民营企业就业,与原单位脱钩,一次性发给本人5—8年基本工资。鼓励党政机关干部停薪留职到民营企业工作,3年后可离职留在民营企业工作,也可回原机关工作。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自愿从事民营经济,2年内申请重新安置的,军转安置部门应予安置。对到民营企业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评定或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各类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到民营企业工作,继续享受其原有待遇;民营企业中符合专家选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程序申报专家评选。民营经济从业人员考入党政机关或调入和应聘到国有事业单位工作,经市人事部门认定,其在民营企业工作时间计算连续工龄。
  三、鼓励民营企业向科技型、外向型、规模化方向发展
  6、鼓励民营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生产经营高科技产品。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民营企业,享受国家、省、市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7、民营企业在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技术改造项目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税收优惠政策激励、科技“三项经费”申请、科技人员进修及职称评定、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享受同等待遇。
  8、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民营科技企业成立的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可享有国有科研院所的优惠政策。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政策。建立和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为民营企业产品研制、技术开发提供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9、支持民营企业引进中高级技术、管理人才。鼓励外地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海外留学生、海外专业技术人员来我市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对带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并在我市民营科技企业中实施转化的,可优先安排政府各类科技发展及产业发展计划项目,并给予相关支持。积极帮助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引进高级技术人员,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和兴办博士后产业基地。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我市首次购买商品住房,按其本人上年已纳个人所得税数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到民营企业工作或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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