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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
 (2002年8月2日)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国民经济跨越式发展,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1、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迫切需要。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市民营经济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民营经济正在成为我市区级经济的主体,成为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经济与科技一体化的重要带动力量和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经济支柱。但也应该看到,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总体水平不高,占全市经济总量的比例还较低,企业规模偏小,名牌企业、名牌产品少,与民营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市相比差距较大。主要原因是旧体制影响较深,认识不到位,思想不够解放,发展环境不够宽松。全市上下要进一步深刻理解和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七·一”和“五·三一”讲话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强市富民、加快武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举措来抓,放开发展,全面开创全市民营经济发展的新局面。
  二、放宽从业条件和经营领域
  2、放宽从业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外,公民个人都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取消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投资者申请登记需提交就业状况证明的限制。
  3、简化审批手续。对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对部分不涉及国计民生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审批,由前置改为后置。对企业注册登记必须办理前置审批的,实行并联审批制,承诺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4、放宽经营范围。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商品、项目,都要对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对国有、集体和外资企业开放的投资领域,都允许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在“两区两园一基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吴家山海峡两岸科技园、江北民营科技园,青山环保产业基地),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专项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不再审核具体经营项目,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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