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报送及时,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四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塔管局、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以及自治区有关部门:
(一)重大质量事故;
(二)较大金额索赔;
(三)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
(四)工期延误时间较长(超过一个月);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 监督及检查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要加强对塔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督促各项目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一)资金是否及时下拨到位;
(二)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规定开支;
(五)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六)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塔管局和塔河流域内各级项目建设单位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施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项目建设资金的,财会人员有权拒付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有关领导仍坚持不改的,责任由有关领导承担,财会人员应当继续向上级水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映情况。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塔管局和塔河流域内各级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组织的财务检查和专项审计,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等有关部门对审计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水利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