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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报送及时,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四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塔管局、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以及自治区有关部门:
  (一)重大质量事故;
  (二)较大金额索赔;
  (三)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
  (四)工期延误时间较长(超过一个月);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 监督及检查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要加强对塔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督促各项目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一)资金是否及时下拨到位;
  (二)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规定开支;
  (五)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六)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塔管局和塔河流域内各级项目建设单位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施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项目建设资金的,财会人员有权拒付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有关领导仍坚持不改的,责任由有关领导承担,财会人员应当继续向上级水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映情况。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塔管局和塔河流域内各级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组织的财务检查和专项审计,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等有关部门对审计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水利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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