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塔管局和塔河流域内各级项目建设单位的领导要重视和加强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单位的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职责,严格执行各项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遵守财经纪律。
第十八条 塔管局和塔河流域内各级项目建设单位的财会部门在支付项目建设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经办人审查。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经监理工程师签字;
(二)有关业务部门审批。经办人审查无误后,应送建设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三)单位主管领导核准签字。
第十九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级项目建设单位的财会部门不得支付建设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随意提高费用开支标准的;
(五)违反规定用公款从事高消费娱乐活动或大吃大喝的;
(六)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七)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八)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开支。
第二十条 为保证塔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可从项目建设总概算的管理费中集中5%的资金,用于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讲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开支。此项经费由塔管局统一计提,并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使用申请,经财政厅、水利厅审核同意后使用。集中的管理费要设专账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规定,塔河项目建设资金的存款利息在项目建设期间应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塔河建设项目及资金的财务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塔管局对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塔管局所属塔河流域内各级项目建设单位对塔管局要设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利用电算化手段,及时报送信息资料。
塔管局向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报送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反映资金到位、资金使用情况、投资完成情况、效益目标实现情况的月报、年报,工程形象进度报告、项目竣工情况报告等。塔管局的信息资料月报须于次月吕日前、年报于1月30日前上报财政厅、水利厅。塔管局所属塔河流域内各级项目建设单位向塔管局报送的信息资料月报须于次月5日前,年报须于1月20日前上报塔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