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2]66号)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喀什、和田、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塔里木河管理局:
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研究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
治理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项目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一项重点工程。为规范和加强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项目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塔河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率和使用效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规划的批复》以及国家、自治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塔河项目建设资金的自治区财政、水利、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以下简称塔管局)和流域内各级项目建设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水利厅负责塔河项目建设资金的综合管理,参与项目实施管理;塔管局和流域内各级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塔河项目实施管理并按规定合理有效使用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塔河项目建设资金是指《
国务院关于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规划的批复》中涉及的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逐项报批,纳入国家及自治区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中央和自治区下达的资金。
第四条 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业主)为塔管局。项目实施分三级管理,塔管局是总项目建设单位,塔管局授权流域内有关水利局为二级或三级项目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