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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对在自治区境内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在50%以上)、还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十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对人工种植甘草、麻黄草、肉苁蓉、芦苇等工业企业原料的农业特产收入,比照保护生态环境和退耕还林、还草产出政策执行。
  五、区外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区外投资企业(区外独资企业以及区外投资者出资额达到25%以上,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合资、购并、参股企业,或承包、租赁在五年以上的企业,下同)在我区新办的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在20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中,凡在和田、喀什、克州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划定的贫困县(包括兵团贫困团场)投资兴办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八年,期满后在20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
  在我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暂免征地方所得税。
  2.区外投资企业在我区进行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技术转让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区外投资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我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八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期满后,在20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投资退耕还生态林、草,保护生态环境的,其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二十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4.在我区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内资企业,龙头企业加工、销售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税率按13%计征,超过部分由财政予以补贴;销售自产农产品,在自治区境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品,免征增值税。兴办畜牧业项目的,从受益年度起五年内免征牧业税和草原使用费。从事农业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农业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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