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生态示范区(县、镇)的建设
以试点、示范为突破口,对生态环境良好地区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积极性的保护,建设一批高标准生态保护示范区。制定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努力建成一批市级生态示范区和省级生态示范区。全省争取新建2个国家级、3个省级生态示范县,4个省级生态示范点(乡),14个以上地(市)或县级生态示范点,为我省建设成生态省打下坚实基础。
(七)加强小城镇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开展城镇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工作,搞好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乡(镇)环境规划和环境综合整治,开展乡(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试点,结合小康乡(镇)、村建设,总结推广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典型,创建县、乡(镇)生态示范区。大力发展生态农业,调整优化农业林业、水产养殖业结构。加强餐桌污染的整治,积极推广有机肥料和生物农药,开展农产品和有机食品监测,引导和监督无公害食品业的健康发展,增强我省农产品的竞争力。开展生态经济试点,建设一批有机食品生产基地,促进生态经济的健康发展。大力推广净菜进城、净菜上市,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全面开展农村面源污染整治,尤其要加大养殖污水、垃圾、化肥、农药和地膜等5大农村污染物的综合整治力度。各县(市)要全面开展禽畜养殖污染调查,划定禽畜养殖禁建区和污染治理重点区域。以九龙江流域和闽江水口库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禽畜养殖治理和乡镇垃圾治理为试点,做好农村面源的污染治理工作。选择1-2个村。镇作为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综合防治试点,推动生态乡、生态村建设。在对农业用地进行地球化学普查的基础上,开展土壤污染的综合整治工作。
四、政策措施
(一)完善法规和标准,促进环境管理法制化。根据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有关垃圾、污水治理、畜禽污染防治,农村化肥、农药。农膜污染防治,小城镇开发环境保护以及“白色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合乎我省特点的地方环境标准,完善全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杜绝发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现象,使环境管理走向法制化、标准化。
(二)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跨地区、跨部门的系统工程,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指导和管理。在经济开发和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坚决控制新污染。全面实施排污收费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排污者和开发者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逐步在一些部门和地区试行资源环境核算制度,实现环境成本的内部化。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推进全省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按照环境监理工作制度和程序开展现场监理工作,对环境污染纠纷及时进行现场监理。继续推行和深化市长环保目标责任制,使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主要目标、任务和措施作为考核政府工作的内容,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