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白色污染” 防治的环境立法,并有效实施。重点控制交通干线、流域及旅游景区的“白色污染”,并逐渐扩大控制区。限期禁止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饮器具和塑料袋。
4.加快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进一步推进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规范机动车排气检测、治理,全面禁止含铅汽油的使用,严格执行在用车淘汰报废制度,发展清洁燃料车。对尾气未能达标的新车,不准其在闽销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牌照。我省生产和使用的所有机动车辆排气必须稳定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标准。2003年全面完成综合整治任务。
(四)保护海洋环境
建立和完善我省地方性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提高海岸带综合管理能力。建立和健全海洋环境监测业务体系和预警报系统,提高海洋减灾、防灾、抗灾能力。加强对重点海域海洋环境质量控制性监测和重点排污口、重点水产养殖区域、重点海水浴场等专项监测及赤潮监测。加大力度抓紧抓好海岸带湿地和重点海域的保护,加强国家和省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和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和监管力度,严格执行海岸、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审批制度,排放海洋的污水处置工程应严格控制标准,保护生态环境较为薄弱的海区,全面提高我省海洋环境质量。确保湄洲湾、厦门湾、福州港等重点海域水质基本达到功能区划的要求,基本实现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建立良性循环的海洋生态系统。
(五)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
2005年前建成福建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场。同时,根据地区工业特性,建立8家地区性废物回收中心,收集、再生、利用本地区的固体废物,不能回收的危险废物应送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场处置。加强对废有机溶剂的回收和处理。
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和许可证制度。完善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实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和检查报告制度。组建危险废物收集、贮运和集中处置的专业性公司,实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的市场化运作。在2005年前,要求重点控制企业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达标率达到100%。加强对进口废物的管理,严禁将国外的危险废物和垃圾转移到我省储存。处置。
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强化对医疗废物的污染治理。县以上城市应建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收集并集中处置本地区的医疗废物。禁止再生和重新利用医疗废物。
对辐射环境进行全方位和全过程管理,消除部分潜在的污染源。进一步完善各种监测仪器设备的配置,提高对突发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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