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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五”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五”
 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通知
 (闽政[2002]1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十五”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和意见径报省计委、环保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四月十九日

           福建省“十五”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省计委、省环保局 2002年4月)

  本规划是省政府确定的“十五”重点专项规划之一,以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研究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为依据,是我省“十五”期间环境保护的指导性文件。
  一、我省环境保护基本情况
  (一)“九五”环境保护成效
  “九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在“围绕经济抓环保,抓好环保促经济”思想的指导下,认真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全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了初步控制,局部地区环境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
  1.工业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取缔污染严重的“十五小”企业,限制陶汰了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调整优化了产业结构。全省“一控双达标”工作已在2000年底以前基本完成。厦门市于1999年10月通过了省政府“一控双达标”验收和国家环保总局核查,成为全国第二个实现“双达标”的城市。
  2.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成效显著。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快,2000年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率达到22.2%;城市垃圾年清运量达到217万吨,年无害化处理量达到141万吨。全省开展了治理“白色污染”、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整治、禁用含铅汽油等环保行动。城市环境质量有了明显提高,1997年厦门市被评为“全国环保模范城市”。城市的绿化、美化、彩化、亮化工程得到普遍重视,大环境绿化和园艺水平同步提高,厦门、三明市获“国家园林城市”称号,福州、漳州市获“省级园林城市”称号。2000年城市公共绿地面积3023.3公顷,人均公共绿地7.25平方米,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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