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清理收费项目。取消煤气集资费,供热集资费(增容费)和电信、供电、煤气、破路、回迁安置、直管公房拆迁保证金及危房改造基金。取消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保证金。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再行收取。
(七)打破部门和行业垄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项目可研编制、工程标底编制、房地产价格评估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电信、供电、煤气、消防等垄断行业不得指定厂商、产品,垄断专业市场。各地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房地产交易中心、投资审批大厅等不得代垄断企业收取费用。
(八)拓展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投融资渠道,扩大住房消费信贷业务。支持和鼓励国内资本和国外资本。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参与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支持和鼓励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发行股票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完善住房信用体系,加快建立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住房信用档案。发展住房置业担保业务,加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力度,推行多种还款方式,满足不同年龄层次、不同收入水平居民的购房贷款需求。
(九)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提高城镇居民购房能力。要千方百计筹措住房补贴资金,在3—5年内将城镇无房户和住房面积不达标户的住房补贴发放到位。加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力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比例不得低于上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的60%。
四、大力推进以经济适用住房为重点的住宅建设
(十)改善住房投资和消费环境,推动住宅与房地产业快速发展。“十五”期间,全省城镇每年竣工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000万平方米,到“十五”期末,全省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25平方米。房地产开发投资增幅高于同期固定资产投资增幅5—10个百分点,拉动GDP增长1个百分点以上。
(十一)以中低收入家庭为供应对象,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以二、三室的中小户型为主,严格控制大户型。
(十二)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行政划拨和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加强住房成本监控,禁止乱摊和虚置成本。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实行销售价格审批制度。价格主管部门要定期发布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
(十三)规范和发展物业管理业。逐步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推进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制度,规范物业管理收费,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建立和完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制度,保障物业的正常使用和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