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宅与
房地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
(晋政发[2002]6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住宅与房地产业与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对经济发展具有投资与消费双向拉动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住宅与房地产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还存在总量偏少,规模偏小,发展速度不快、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为了加快我省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拉动全省经济快速增长,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先导作用
(一)设市城市要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尽快组织编制居住区规划,按年度对住宅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作出规划安排。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进度,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不得进行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禁止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体育用地、中小学教育用地等公共用地开发建设商品房和集资建房。
(二)住宅小区建设要以规划为龙头,以完善功能、改善环境为重点,坚持节地、节水。节能的原则。住宅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建筑容积率应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城市旧区改建要实行街区整体改造,严格控制城市中心区小规模开发,禁止零星分散建设。建立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论证审批制度。开发建设一批功能全、品位高、环境美、秩序好的现代化住宅小区。
二、强化土地一级市场调控
(三)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除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外,一律不得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住宅建设用地。机关、全额事业单位不得新购土地建设职工住宅,搞变相实物分配,有关部门不再审批和下达住宅建设计划。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出让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严禁暗箱操作。国有上地出让收益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四)加强土地价格调控。定期公布基准地价,合理引导地价水平。禁止炒买炒卖建设用地,降低住宅建设成本。
三、改善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投资环境
(五)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取消商品房项目(外商投资高档房地产项目除外)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环节,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经济适用房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合并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和管线综合设计审查程序,不得单独发放建筑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再行审批。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与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一般住宅建设项目不进行建筑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