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确定区位类别后,估价人员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具体区位状况,在该类别区位价格幅度范围内,确定委估房屋单位建筑面积的区位价格基数。
第七条 根据被拆迁房屋房产证及土地证件所载的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确定现状容积率,并在容积率调整系数表中查取相应的调整系数。违章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计建筑面积,不具备上地证时,按有关划拨文件及征地文件中载明的、与事实相符的土地面积计算。
若不具备以上文件,应委托有关房屋上地管理部门进行实测。
第八条 根据行业类别划分表,确定现状用地类别。并在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表中查取相应的调节系数。
第九条 对房屋单位建筑面积的区位价格基数分别进行现状容积率.房屋原用途和规划用途系数调整,得到修正后的房屋区位价格。
第十条 本标准中的区位价格水平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各远郊区县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方法按本技术标准进行,各远郊区县的《非住宅拆迁作价区位价格表》及《非住宅区类划分说明》由各远郊区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北京市房屋上地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标准由北京市房屋上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 非住宅拆迁作价区位价格及各类调整系数表
表1 非住宅拆迁作价区位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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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类 │区位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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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地区 │10500—1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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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地区 │9000—1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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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地区 │7500—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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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地区 │5500—7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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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地区 │4000—5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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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地区 │3000—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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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类地区 │300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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