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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关于辽宁省债转股企业土地资产处置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关于
 辽宁省债转股企业土地资产处置若干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2]1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关于辽宁省债转股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辽宁省债转股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若干意见

  为保证我省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顺利实施国家债转股政策,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精神,现就企业债转股中的土地资产处置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属于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并具有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资格的债转股企业(或企业隶属单位),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采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企业或隶属单位可凭授权书,向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者租赁的方式配置土地。
  二、对不具备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资格,属于自然垄断行业、国家重点联系企业和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支柱产业(行业)中的骨干企业及承担国家、省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债转股企业(上述企业由省经贸委负责认定),所涉及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可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三、对不具备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资格、属于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的军工债转股企业,可继续保留行政划拨方式使用土地;但在债转股中企业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确需进入股本的,应采取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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