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费一价” (即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下同)调整的同时,相应提高城市供水价格。各市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从严控制调价的范围和幅度,认真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具体意见,报省物价局审批。
五、加强“两费”的征收使用管理
1.水资源费征收由水利部门统一负责,原由建设部门承担的征收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资源费工作移交水利部门。具体移交时间由各市自行确定。建设部门的城市供水节水办公室仍然承担城市供水节水工作,经费从水利部门征收上缴财政部门的水资源费中,由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予以核拨,以保证其工作需要。
2.水资源费属行政性收费,审批权限在省政府。市级及以下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无权制定或变相制定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已经出台的一律废止。
3.自2002年1月1日起,市、县征收的水资源费,缴省比例一律下调为30%。市、县的分成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定。从2002年1月1日起,锦州、朝阳、阜新、葫芦岛等辽西四市及所属县征收的水资源费按同比例上缴省。大连市征收的水资源费在计划单列期间暂不缴省。水资源费预算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另行制定下发。
4.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部门要强化管理,严格依法收费,努力提高征收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5.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省直水库供水及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后,各级征收部门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接受物价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6.凡以前有关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表一 辽宁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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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类型 │ 自备水源 │ 自来水公司 │
│ ├───────┬────────┬───────┬───────┬───────┤ │
│ │ 居民生活 │工业(林牧渔业)│ 行政事业 │ 经营服务业 │ 特业 │ │
│ ├───┬───┼───┬────┼───┬───┼───┬───┼───┬───┼───┬───┤
│ │调整前│调整后│调整前│调整后 │调整前│调整后│调整前│调整后│调整前│调整后│调整前│调整后│
├──────┼───┼───┼───┼────┼───┼───┼───┼───┼───┼───┼───┼───┤
│地下水 │0.08 │0.2 │0.15 │0.35 │0.15 │0.35 │0.15 │0.5 │0.15 │3 │0.15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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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区地下水│0.1 │0.4 │0.2 │0.55 │0.2 │0.55 │0,2 │0.7 │0.2 │6 │0.2 │0.4 │
├──────┼───┼───┼───┼────┼───┼───┼───┼───┼───┼───┼───┼───┤
│管网区地下水│0.08 │0.4 │0.15 │0.55 │0.15 │0.55 │0.15 │0.7 │0.15 │6 │0.15 │0.4 │
├──────┼───┼───┼───┼────┼───┼───┼───┼───┼───┼───┼───┼───┤
│地热水 │0.16 │0.4 │0.4 │1 │0.4 │1.3 │0.4 │1.5 │0.4 │6 │ │ │
├──────┼───┼───┼───┼────┼───┼───┼───┼───┼───┼───┼───┼───┤
│矿泉水 │0.16 │0.4 │0.4 │1 │0.4 │1.3 │0.4 │1.5 │0.4 │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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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 │0.04 │0.1 │0.1 │0.25 │0.11 │0.25 │0.11 │0.4 │0.1 │3 │0.1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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