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
标准和省直水库供水价格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辽政发[2002]1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快水源工程建设,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3月1日起,适当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省直属水库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对自备水源取水户征收水资源费按城市供水分类办法,分为工业用水(含林、牧、渔业用水,下同)、居民用水、机关事业单位用水、经营服务业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五类。其中用于工业的,取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l5元调整到0.35元,取保护区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20元调整到0.55元,取地表水由每立方米0.11元调整到0.25元。对自来水公司直接取水供居民生活用水部分开征水资源费。对自来水公司征收水资源费实行各类取水(含新开征的居民生活用水)综合标准,取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15元调整到0.20元,取保护区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20元调整到0.40元,取地表水仍维持现行每立方米0.11元不变(调整标准详见附表一)。
二、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按排水计量,居民排放的污水,收费标准由每立方米0.30元至0.40元调整到0.50至0.60元。企业(工业、商业服务企业)排放的污水,流经自建地下管网后再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地下排水管网排放的,征收标准由每立方米0.35至0.45元调整到0.55至0.65元。企业污水直接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城市地下排水管网排放的,征收标准由每立方米0.40至0.50元调整到0.60至0.70元。特种行业(洗车、桑拿、洗浴、经营性游泳馆及矿泉水、纯净水等高消费和高耗水行业)排放的污水,征收标准由每立方米0.50至0.60元调整到0.70至0.80元。
三、调整省直属水库供水价格
供给工业用消耗水每立方米由0.32元调整到0.52元,供应城市自来水厂综合水价每立方米由0.27元调整到0、47元;农业用水价格暂不作调整,仍为每立方米0.05元(调整价格详见附表二)。
各市、县所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四、调整城市供水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