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焚烧固体
废物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2002〕3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固体废物数量不断增加。固体废物如处理不当,不仅占用了大量土地,如采用露天焚烧和简易焚烧方式处理,还会释放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危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为加强我省焚烧处理固体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环境污染,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焚烧固体废物的管理。禁止露天焚烧处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生活垃圾、洋垃圾等固体废物;禁止露天焚烧和简易焚烧销毁罚没物资及假冒伪劣商品;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特别是高速公路附近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各种产生烟尘的物质。
二、各级政府要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作为政府的环保目标责任制和党政领导环保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本地区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对已建好的各种固体废物焚烧设施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并登记造册、列入日常监控范围。对这不到污染控制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焚烧设施,要限期治理;限期不治理或治理不达标的,必须坚决关闭和取缔,并及时对有关设备、剩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残余物进行妥善处理,消除污染。
三、要严格固体废物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的审批制度,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团体废物的集中焚烧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基建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报有关部门审批。建设固体废物焚烧处理设施,必须配套建设尾气净化处理设施,所排放的废气要达到国家和省的控制标准。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均不得将固体废物交给没有固体废物合法经营证照的单位和个人处理。
四、大中城市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停止新建单厂日处理300吨以下的生活垃圾焚烧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2005年底前必须建立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其他地区严格限制新建单厂日处理300吨以下的生活垃圾焚烧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2007年年底前必须建立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所有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要与环保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以加强监督。所有新建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必须按照《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规定,报省有关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