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护区内现有的不符合规划或者影响明十三陵文物和环境风貌的非文物建筑、构筑物,区政府应当依法制定整治搬迁方案,分期组织实施。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在保护区内不得建设或者批准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不得排放;开展旅游活动、进行垃圾处置和设置停车设施等,应当符合生态旅游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 保护区内的山地绿化应当以松、柏等乔木为主。对古树名木和风景林木,应当依法加强保护管理;严禁砍伐古树名木,不得擅自更新、采伐风景林木。
第九条 区政府应当限定保护范围内营业摊点的数量,并统一规划和合理划定经营区域。禁止在划定区域外设立营业摊点。
第十条 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立广告。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严格限制设立广告,禁止设立大型商业广告;设立其他广告的,应当符合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广告设置规划。
设置的广告和文物、导游等标志标牌的色调、体量、造型等应当符合设计要求,不得破坏文物和环境风貌。
第十一条 在保护区内不得进行开矿采石、挖砂取土、掘坑填塘、捕猎野生动物、修建公墓等破坏地形地貌、生态环境的活动;所建电力、通讯、农田水利、种植、养殖等设施,不得危及文物安全,影响环境风貌。
第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明十三陵文物和环境风貌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明十三陵文物和环境风貌的行为予以制止和举报。
第十三条 特区办事处应当严格履行文物使用和保护管理的下列职责:
(一)保护明十三陵文物安全和环境风貌完好,做好防火、防盗、防汛、防蛀、防雷击等工作。
(二)按规定保养、修缮明十三陵文物建筑,保护明十三陵文物遗址。对明十三陵文物建筑的保养、修缮和对明十三陵文物遗址的保护应当在方案设计、施工工艺、材料选用、规制布局等各方面严格遵照传统方法,本着尊重历史、不改变历史原状的原则组织实施。
(三)建立巡查制度,对明十三陵文物和环境风貌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破坏文物和环境风貌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