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等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3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日)废止(原因: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所代替)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江西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2]53号 2002年4月2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2年3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规定》的学习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规定》在总结我省各级行政机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两年多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和《规定》,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规定》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带头学习《规定》,准确理解《规定》的内容和实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规定》,使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行政复议制度和《规定》的有关精神。要积极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行政争议,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