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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30日)修改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23号)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4月16日市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良宇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2002年7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发布)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单位用工行为,维护本市劳动力市场秩序,根据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
  本办法所称外来从业人员,是指符合本市就业条件,在本市务工、经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下列外来从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一)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
  (二)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员;
  (三)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引进的人员。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综合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保险的统一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负责综合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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