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改革加快职能转变的意见
(苏府[2002]7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主动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现就推进政府改革、加快职能转变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机构改革成果。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要求,建立决策、执行、监督职责分明的公共管理模式,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及事企分开。
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把不该由政府管的事坚决放掉,做到不“越位”;把该由政府管的事管住管好,做到不“缺位”;把政府和社会、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分离开来,做到不“错位”。
充分发挥政府在解决市场机制失灵方面的主导作用,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弱化政府对微观经济的直接管理职能和对社会资源的直接分配职能,将政府不宜承担的部分职能转移给社会自治组织和中介机构,促进行政行为和管理方式从管制型向服务型、从管微观向管宏观、从直接干预向间接调控转变。
构建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开发区运行机制,强化开发区行政机构的协调、服务职能,由开发主体行使土地、房产经营和招商职能,实现由政府招商向企业招商转变。
着力推进政府公务员的职业化,加强对公务员的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公务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增强创新能力、应对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严格执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推行竞争上岗和岗位轮换,加强分类管理和绩效考核,实行工资奖金统一发放,加快形成体现公平竞争、充满生机活力的公务员使用、管理和奖惩机制。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则、程序办事,规范、高效地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进一步清理与世贸组织规则不一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适应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对应废止或修改的,尽快完成相关工作;对需重新制定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并适时出台。
按照依法治市的要求,在行政决策、行政监督、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收费、政府采购、政府投资等方面,建立和完善法定体系、法定程序,推进行政行为法治化,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评议考核制、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促进政府机关和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